新政指出,成都市五城区范围内个人住房的租赁管理由市房产管理局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局管理,并由区房产管理局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委托协议后,由街道办事处具体管理,流动人口协管员具体办理个人住房租赁的清理登记工作。其他区(市)县范围内个人住房的租赁管理,由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此办理委托事宜。
个人住房租赁登记手续费按每套/次100元的标准收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设立收费账户、统一发票。城乡接合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租赁,目前只清理登记,不发证,不收费。
据介绍,没有按规定进行个人住房租赁登记的,将被一次性处罚1000元。但街办和协管员没有获得授权对租赁当事人进行处罚,如当事人拒绝办理登记手续,街办被要求在24小时内报告房管部门,由房管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