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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成都慧人房产人才培训网    发布时间:2005年12月21日    更新时间:2008/11/26 15:4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31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

    二、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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