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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精装房 购房者不可盲目签约

来源:成都商报    发布时间:2009年8月6日    更新时间:2009/8/17 9:28:00    作者:fcrc114.com

    “现在你只有两条路:一条是赶快签合同;一条是别买房子,定金别想要回来。”这是市民赵剑宇在城东某楼盘交购房定金后签购房合同时不满意合同中一条款,在开发商拒绝修改该条款后得到的答复。

    “买受人知悉,如果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并非房屋本身不符合交付条件,故不予装修问题为由拒绝接房。”这就是引发双方纠纷的条款。由于精装房尚无权威的交房标准,像赵剑宇所遭遇的类似情况,究竟谁该承担责任?

    [购房者问]

    买精装房,难道装修有质量问题也该收房?

    据赵剑宇称,今年7月,她看中了城东某楼盘一套精装房。在交了2万元定金后,按照认购协议于7月13日去协商并签订购房协议。没想到当她带着首付款和证件来到该楼盘销售中心时,摆在她面前的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外,还多了一份开发商自己拟定的补充协议。

    “这是我以前根本没有看见过的。”赵剑宇表示,自己当时在协议里面发现了几项不利于自己的条款,特别是协议中的第八条:

    赵剑宇认为,既然买的是精装房,那么合同里面对房子和房子装修的质量就要有约束,但该楼盘的做法是增加条款规避自己的责任。因此赵剑宇提出更改协议中的内容,否则将拒绝签合同。

    7月14日下午,该楼盘置业顾问周某答复赵剑宇称,既然她认定了房子就等于认定了合同,因此交了定金就一定要签合同,如若不然定金就没了,“现在你只有两条路:一条是赶快签合同;一条别买,定金别想要回来。”面对周某的“最后通牒”,赵剑宇称,无奈的是这份《补充协议》根本事先未曾见过,否则绝不可能交付订金。

    在该楼盘销售中心,记者采访了另外一名已经签了购房合同的刘女士。刘女士表示,自己对于这样的条款也很无奈,但是她已经交了首付款,现在反悔“根本已经晚了。”

    由于精装房尚无权威的交房标准,今年来由精装房引发的纠纷并不鲜见。在城南某精装房项目,也出现了购房者买精装房,签合同时却被要求与装修公司签装修合同的尴尬事。此外,精装房引发的另一个争议是,买卖双方在签合同时,开发商未将赠送空间写进合同,从而集中引发购房者向开发商讨说法的普遍矛盾。

    [开发商问]

    如果有人说地板踩起来感觉很差不收房,咋办?

    就精装房的购房合同中出现的装修质量问题分歧,记者采访了这家楼盘的营销负责人。

    记者问:赵剑宇认为自己买的是精装房,房价中就包含了装修款,装修质量就应该受到合同保护。那么,该项条款是否意味着开发商意欲规避装修质量不稳定而带来的风险?

    开发商答:中国现行法律当中,关于精装房装修质量方面的规定是一个空白。没人告诉我们装到什么程度才是合格,没有第三方检验机构,那么我们只有根据我们自己的意见来拟定这个协议。这也是为了保护开发商自己的利益,万一有一天业主们看见房子后对开发商讲:“哎呀,这个地板踩起来感觉很差,我们不接房。”开发商又该怎么办?何况开发商和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委托协议》。

    记者问:但是购房者看到这样的条款会感到自己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在销售中心我采访了两名业主,他们都对这样的条款表示担心。作为平等的协议双方,他们也有权利对协议提出质疑。

    开发商答:是这样。所以这位消费者如果一定要我们更改协议,我们只有把定金退给她。协议不能改。

    记者问:之前的置业顾问周某称赵只有两条路的说法,你怎么看?

    开发商答:这样的说法肯定是欠妥当的,如果协议不成,我们同意把定金退还,如果我们的置业顾问真有这样的说法,我会责其向赵剑宇道歉。这一点我会深入调查,但是关于协议的部分我们仍然不能让步,也许有天法律的空白被填补上了,我们就不需要拟定这份补充协议。

    [律师说]

    购房者享有知情权,不可盲目签约

    四川华盖律师事务所徐华律师称,由于赵剑宇购买的是精装房,而目前对精装房的装修以及验收标准,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因此需要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明确与“精装房”这个概念密切相关的一切信息,如装修材料的品牌、规格、等级以及装饰风格、装修公司的资质和装修图纸等。如果在购房合同中不明确相关内容,一旦发生纠纷,作为消费者的赵剑宇将处于不利地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也享有知情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作为消费者的赵剑宇既然购买的是精装房,就有权要求开发商在购房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中明确相关信息并得到质量保障。如果开发商拒绝,则视为开发商侵犯了赵剑宇的知情权和要求公平交易的权利,因此赵剑宇有权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定金协议》,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即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精装房相关信息。

    四川博思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彬特别提醒,认购了房屋并不等于认可了协议,如果协议看起来有损自己的利益,就一定不能盲目签约。在认购协议中,销售中心并未把这份补充协议的名称或条款具体内容纳入其中,那么业主在看到这份补充协议的时候就有权利提出异议。

    [最新进展]

    定金退了!

    面对这一纠纷,赵剑宇曾向消协投诉,但双方调解未果。记者获悉,双方对有争议的条款协商未成,上周开发商将她的2万元定金如数退还了。

    [法规链接]

    ■《合同法》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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