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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购房新指南

来源:成都慧人房产人才培训网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31日    更新时间:2008/12/31 11:33:00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08】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8】61号)(以下简称61号文),购房者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外地人购房入户入学政策

1、购房入户政策

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面积在70㎡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水平,且实际居住的市外人员,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例如:2007年成都市中心城区城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27㎡左右)

在我市一次性购买总价40万元以上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市外人员,其合法固定住所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一年度政府规定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的,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详情咨询成都市公安局办证中心,电话:86407755)

2、购房入学政策

2010年4月前,在中心城区商品房集中建设区布点配套兴建公办国家、省示范性中学,优质品牌小学、幼儿园,外地购房入户者子女与本地居民子女一视同仁,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免费就读。

二、购房税收及财政补贴政策

购买商品住房

1、购房税收优惠

(1)对个人首次购买90㎡及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下调到1%;灾区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的,免征契税。

(2)在2008年6月15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购买商品住房的我市纳税人,自购房之年起至2010年止所交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给予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一套房屋只能由一个产权人享受,截止日后一次清算。

(详情咨询地税局,电话:86279335)

2、购房税收补贴

自2008年6月15日起,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契税总额的65%)给予全额补贴;购买其他商品住房,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契税总额的65%)给予50%补贴。

(详情咨询地税局,电话:86279335)

3、购房财政补贴

购买90㎡(含90㎡)以下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购房补贴;

购买90-144㎡(含144㎡)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

购买144-180㎡(含180㎡)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0.5%给予购房补贴。

二手住房交易

1、交易税收优惠

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不负担营业税;

个人销售自用2年以上住房取得的所得,不负担个人所得税。

2、购房税收补贴

购买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二手住房,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契税总额的65%)给予50%补贴。

3、购房财政补贴

购买144㎡(含144㎡)以下,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二手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

购买非住宅商品房

购买非住宅商品房,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契税总额的65%)给予50%补贴。

三、金融政策

1、金融信贷政策

对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购房人所购房屋为普通自住房且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可在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免费出具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购房证明。条件如下:

(1)原登记房屋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

(2)原登记住房因地震造成房屋垮塌或受损有安全隐患的;

(3)原登记住房属于危旧房屋且已纳入拆迁改造计划的。

灾区居民在灾后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0%。因房屋垮塌或受损有安全隐患,需要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享受首次购房的信贷优惠政策。(详情咨询各大银行)。

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三年至五年5.94%,五年以上6.12%。(详询办理贷款业务的相关银行)。

2、公积金贷款政策

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首付房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

贷款最高额度由25万元调整为40万元;

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

借款人年龄调整为:男不超过65岁,女不超过60岁;

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期以下(含5年)从4.05%调整为3.51%,5年期以上从4.59%调整为4.05%。

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也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购买商品住房。

*特别说明*:

50号文和61号文中的房屋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购房时间以商品房网上签约时间为准。

上述两文件中有关购房优惠政策除所得税补贴外,适用对象为凡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含成都高新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市内外购房者,我市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执行。50号文自2008年6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

两文件实施期间,国家、省有新的优惠政策出台,结合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个人购房补贴资金领取须知

一、 领取地点

成都市政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二楼32-33号窗口

二、 领取要件

1、产权人本人领取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复印件;

3、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商品房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本地建设银行有效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原件;

6、房屋属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由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领取,但须提交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007年10月1日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产权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本人领取。

若产权人不能亲自领取需委托他人领取的,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事项中须明确“代领购房补贴”)、领取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由购房人的监护人领取的,须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商品房分户登记提交要件及办理流程

一、提交要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书等

3、契税完税证明或纳税通知书

4、大产权证

5、房屋平面图

6、维修资金缴存证明

二、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私房买卖过户办理提交要件及办理流程

一、提交要件:

1、买方

1)有效身份证件;

2)房屋买卖合同,如房屋属涉外转让的,需提交《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

2、卖方

1)如房屋信息已载入房屋登记簿,所有权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房屋所有权证;

2)如未载入登记簿,则相关权利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相关权利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证件;

3)出售已租房产时,卖方除提供上述证件外,还需提供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的书面材料。

注:办理私房(含政策性住房)买卖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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