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成都公积金中心对外公布:成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将于11月1日起做出部分调整。其中,职工贷款申请条件调整为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单笔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50万元;已有一套住房并结清贷款余额的家庭,再购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近年来,对住房公积金的疑问越来越多,“公积金不姓公”“公积金提取难,增值少”……2010年至2012年,房价处于高位的北上广,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余额持续走高。2012年,北京、上海高达1800多亿元,广州880多亿元,三地公积金沉睡率在10%至15%之间。一方面房价居高不下,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却提取难,高结余下高贬值,唤醒沉睡的公积金,让居者有其屋成为广大市民的心声。
引言:前不久,政府发布“公积金新政”,对原有的公积金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其中包括异地转存、放宽贷款条件、减免多项收费的,公积金提取难一直遭人诟病,我国有超过3万亿的公积金处于沉睡状态,那么普通民众改如何充分实现住房公积金使用权。本期《解密维权》为您一一解答。
问题一:国有单位拒不给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职工可以先跟单位协商,要求其为自己缴纳住房公积金。若协商不成,劳动者无法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只有通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进行解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题二:公积金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取使用?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缴纳房租,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
问题三:住房公积金政策改革以后,具体有哪些方面的便利?
我国有超过3万亿的公积金处于沉睡状态,为了充分实现住房公积金使用权,进一步加强对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的保障力度,更好的支持职工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201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提高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便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门槛降低:以前连续缴存12个月的公积金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现在只要连续缴存6个月就可以申请了。
2、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2、扩大了公积金贷款范围:不仅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开放异地公积金贷款功能: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4、降低职工申请贷款的中间收费: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