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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初始登记建筑面积核定规定

来源:成都慧人房产人才培训网    发布时间:2004年10月19日    更新时间:2008/11/26 15:42:00    
知识内容 一、所有新建房屋在房屋建筑竣工后,房地产初始登记前,其建
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必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定。在市房地产登记处办
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的,面积核定工作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权
籍管理处负责。在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处,各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办
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的,面积核定工作由相应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

  二、外销出让地块房屋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核定,按市房地局
《关于核定出让地块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的通知》[ 沪房地籍(1995)
324 号] 执行。

  三、建设单位在建筑项目竣工后,应按本规定办理建筑面积、用
地面积核定手续。办理核定手续需提交以下文件:1 、房地产权证
(或原土地使用证);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 、建设用地批准
文件或出让合同;4 、经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测算的“房屋建筑面积
报告书”;5 、房地产初始登记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核定表。

  四、建设单位在房屋建设中凡改变建设用途或超出用地范围的,
应限期纠正或补办用地手续。

  五、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测算面积为准。依据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上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和计人容积率的
建筑面积的通知》[沪规法(94)716 号] 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技术指标要求进行核定。凡超容
积率建设的,当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准予登记。

  六、内、外资新建内销商品房建筑面积超过规划允许建筑面积,
超建部分又无法拆除的,按取得该地块使用权的出让金标准补缴出让
金。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超建比例在5 %以上的,每增加1 %,出让
金追加10%。由各区签署合同的项目,补缴经费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代收后返还各区土地管理部门。

  七、在一幅地块中分期开发的项目,在前期项目竣工后,新建房
屋初始登记前,应到建筑面积核定部门备案,建筑面积核定工作待最
后一期项目竣工后,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前一并办理。

  八、新建非商品房建筑面积超过规划允许建筑面积的,超建比例
不得超过5 %。超过部分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补缴费用。

  九、不按规定办理面积核定的,不予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不颁
发“房地产权证”. 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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