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出台这一经济适用房“新政”的法律依据是充足的。根据建设部联合发改委、国土部、央行共同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因此,5年的年限以及55%的比例,是杭州政府依法行使法规授权的结果。
看到杭州的“新政”,很多网友留言认为全国都应该这样做。这说明,2004年即已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在一些地方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以至于让公众误认为“经济适用房应上缴出售收益”仅仅只是杭州一地的地方“新政”。这是很值得我们认真反思的。
与经济适用房达到可出售期限后纷纷出售套利现象同样引人关注的是,出租经济适用房行为也比较普遍。而很多地方似乎对此束手无策。殊不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此早有明确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擅自出租经济适用房显然违反规定,为何却一直得不到相关管理部门有效治理呢?
很大程度上,经济适用房出租现象普遍、达期后纷纷出售套利,以及早前媒体多有报道的经济适用房的奢华装修、小区内名车众多等现象,说明我们可能把弥足珍贵的经济适用房购买名额给了不该给的人,政府当初在出售经济适用房时的资格把关存在严重纰漏。然而,仅仅加强把关恐怕仍是不够的,更有效的办法是,杜绝任何人通过购买经济适用房牟利的可能:一方面不允许出租,另一方面规定足以挤干套利空间的上缴出售收益比例。
如果任何人通过购买经济适用房牟利的可能都被杜绝,那么与穷人抢食者对申购经济适用房的兴趣必然大减,经济适用房才更有可能留给那些急需住房的自住型低收入者。惟其如此,经济适用房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性住房,而不是市场炒作的宠儿。(浙江职员 止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