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莉芳刘云飞
禁止自带酒水这样的不平等条款到底是否该写在纸上?提高生活水平的消费(诸如奢侈消费)有无必要明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有望最终敲定。今起,省人大将把《消条》第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在此次意见征集后,《消条》将进入三审并有望在本月底审议通过。
令诸多消费者值得期待的是,《消条》一旦通过实施,水表、电表、气表等计量工具均将有望由经营者自备,这意味着成都目前存在的约计20万只超期服役的燃气表,消费者有望免费更换(该事件本报曾率先推出系列报道)。
针对社会和消费者普遍关注的开瓶费问题,《消条》二审稿没有直接提及。然而,对餐饮领域中的不平等条款,《消条》却有规定:“从事餐饮、住宿、洗浴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所提供商品的价格和服务项目的价格,由消费者自主选择,不得以不公平的限制条件,无理拒绝或者歧视消费者。”“经营者不得以行业规则、管理、店规、内部规定、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这意味着,诸如禁止自带酒水或乱收开瓶费的行为将遭遇禁止。
然而,是否把“禁止开瓶费或消费者有权自带酒水”明确写下来,参与修订讨论的代表之间出现了争论。有的说,没有必要明确写出来,因为条款说得很清楚;有的则认为,在成都目前的消费环境下,有必要写出来。“你不点名,商家就有可能以理解有分歧为由,说他不认为这是不平等条款,纠纷还会发生。”昨日,省消委秘书长刘亚兵表示,虽然这一条款的立法精神已很明确,但条例应讲究在实际中的操作性,遇到纠纷就直接可以套用,解决问题。诸如贵州《消条》就全国开先河,在条文中明确了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值得借鉴。
去年成都一起“汽车不是消费”的法院判决曾在全国引起轰动,并引发奢侈消费算不算消费的大争论。就此,《消条》在总则第二条对消费者的定义进行了修订:“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及提高生活水平,而购买或者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这一条文中的“提高生活水平”,明确了汽车等属于受《消条》保护的消费,汽车欺诈同样应双倍赔偿,同样用于生活的奢侈消费也算生活消费。
在该条款讨论中,参与《消条》修订的各方代表也出现了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消条》所保护的消费行为是生活消费,这已经与生产消费相区别,“提高生活水平的消费”很明显属于生活消费,由此“提高生活水平”这一限制没有必要再重复。有的代表则认为,目前四川包括成都地区,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奢侈消费不算生活消费的分歧”,因此有必要明确写出来以消除争论。
去年初,关于超期燃气表更换该谁出钱的问题在成都闹得沸沸扬扬,因为燃气公司认为,燃气表产权是用户的,应由用户付费更换。更换超期燃气表的钱到底该谁承担,这一讨论经本报率先发起后,迅速由成都扩散到全国,最终中消协出面表态:燃气表作为经营者收费的计量工具,其更换费用理应由经营者承担,因为消费者不可能为“秤”埋单。
据了解,在《消条》二审稿条文中,专门就供水、供电、供气、排污、邮政、电信、公用网络、公用客运、高速公路等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等经营行为进行了规定。其中对水表、电表、气表等,有条文规定:“经营者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以计量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并自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服务项目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这意味着,如果该规定最终通过并实施,换水电气表用户不用再掏钱。
对有关运输服务的条款,二审稿称,从事运输业的经营者应按照合同约定,安全、准时地将消费者运抵目的地。因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经营者应及时、如实告知消费者,并与消费者协商按原价退票,或为消费者提供其他解决方式。非因不可抗力使约定无法履行的,应给予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消条》还拟规定,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情况下,做出违背意愿的表示时有反悔权。对通过邮购、电视购物、网络销售、上门推销等无店铺销售形式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在取得商品7日内未开封的,可以无理由退货。
停水电气电话必须提前告知
消费者因消费行为向经营者提供的肖像、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电话号、职业、学历、家庭情况、居住地址、身份特征、健康情况、收入、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经营者应予以保护,未经消费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透露。
消费者对其购买的商品、接受的服务享有知道其真实信息的权利。因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消费者有权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