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预售证 不得预售商品房
《办法(草案)》中明确规定: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不得收取购房款或其他与购房有关的任何费用。与此同时,对哪些房屋可取得预售许可证,《办法(草案)》也给予了详细界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法(草案)》中规定,预售的商品房除要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外,还对主体工程的完工量进行了规定:其中六层(含六层)以下的,已完成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七层以上九层(含九层)以下的,主体结构的工程进度达建筑总层数的70%以上;十层以上的,主体结构的工程进度达建筑总层数的60%以上。
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办法(草案)》中明确,要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对收取购房款的,可并处已收取购房款1%以下的罚款;对收取其他费用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产开发企业 所售房屋要保修
对房屋的“保修”,《办法(草案)》对其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保修期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及时维修,而保修期自商品房交付日起计算。《办法(草案)》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其承担保修责任期限的存续期。存续期已过或较短时,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限应不低于5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防渗漏保修期限应不低于3年。
为避免一些开发商“潦草”交房的情况发生,在《办法(草案)》中还专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提供的材料进行了说明,其中包括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商品房面积测量证明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