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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1998]19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8]19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 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 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 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为促进住房消费,支持住房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我 行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个人住房贷款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在所有城镇办理。
二、 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 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对《办 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人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司。
附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1998年5月9日
附件: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 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 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 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 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 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 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 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 保证人;
六、 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 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 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 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 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 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 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 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 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
值。
第九条 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 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住房公积金贷 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与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