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包括如下程序: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初步设计规划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
(一)所需文件:
1.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规划设计要点影印件各1份,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原件1份;
2.市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件影印件1份;
3.含总平面图的设计方案图2份(大型公建、构筑物、高层建筑需17份);
4.一类工程项目要有2个彩色透视图或1个模型。
(二)办理程序:
1.申请者持上述文件向规划局提出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申请,填写呈报表。
2.规划局根据总体规划审查上述资料,发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3.申请者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和详细规划,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
4.申请者向规划局报送设计方案。
5.规划局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意见,进行规划会审。
6.主管局长签发后,向申请者发出建筑设计规划审查意见书和已盖章的设计方案图,并退回原件。
7.申请者持审查意见书和审定的设计方案图委托设计部门进行该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
(三)批复期限:
一类工程28天内,二类工程20天内,三类工程15天内。
二、初步设计规划审查(仅限于一类工程)
(一)所需文件:
1.详细规划图原件1份;
2.已审定批准的建筑设计审查意见书影印件1份和设计方案图1份;
3.市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件影印件1份;
4.初步设计文件15份;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二)办理程序:
1.申请者持上述文件向规划局提出初步设计规划审查申请。
2.规划局审查上述文件, 并综合协调有关部门的意见。
3.进行规划会审或专家会审。
4.按审批权限经局长会议或报市政府审批。
5.发出初步设计规划审查意见书和已盖章的初步设计文件,并退回原件。
6.申请者持审查意见书和已盖章的初步设计文件, 委托设计部门进行施工图设计。
(三)批复期限:25天内。
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所需文件:
1.详细规划图原件1份;
2.已审批的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文件1份;
3.施工图设计文件8份,建筑工程施工审批表6份。
(二)办理程序:
1.申请者持上述文件向规划局报送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
2.规划局根据已审批的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
3.经主管局长签发后,向申请者发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留1份施工图存档外,退回原件。
(三)批复期限:
一类工程18天内,二类工程15天内,三类工程10天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