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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寄望房产税能大幅降楼价
成都慧人房产人才网      2013/5/13 13:37:06     
  房产税在第一批试点城市上海、重庆已实行两年有余。据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市场上有传言,包括杭州在内的第二批试点城市会在近期公布。承载着人们不少期望的房产税再次被热议,人们期望房产税能抑制楼价、终止卖地财政的现象。而房产税第一批试点的效果到底如何,房产税接下来该怎么推开?房产税能否抑制楼价?
  没出现“此路不通”
  证明房产税可行
  问:房产税在重庆、上海试点两年多,您怎样评价两地房产税试点的情况?两地试点后是否有些细节值得借鉴?
  刘尚希:从探索的角度来说,试点本身就是一个效果。两地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尽管在制度设计上有所不同,但都遵循了一个思想,即不触及大多数人既得利益,改革只涉及少数人。具体来看,重庆针对高档住房征收,分每户100平方米和180平方米两种起征点。上海只对增量房征税,起征点为人均60平方米,税率分为0.4%和0.6%两档。同时,两地都考虑个人的基本住房需求,给予免税面积扣除。这种定位主要是发挥房产税的住房消费调节作用。也正因为这一点,房产税在上海和重庆的试点没有在实施中引发社会震动,也没有受到社会公众的抵制。两地试点中都表现出了可行性。这表示对个人住房开征房产税这条路并非不可行。现在重庆、上海的试点并没有发出“此路不通”的信息,这种效果本身是值得肯定的。
  至于说细节上的经验和借鉴,我觉得先不必讨论。正如一座房子,首先该考虑整体框架怎样,才去考虑装修问题。房产税试点,我觉得首先该做宏观评价而不是微观评价。如果只看数字,不看整体,评价会有偏颇,只有大体的评价到位了,才能为下一步的改革做准备。大方位定下来以后,细节方面还可以按部就班地进一步完善。重庆、上海最大的经验就是告诉我们,只触及少数人的房产税是可行的。
  问:您认为,应该怎样逐步推行房产税?
  刘尚希:房产税的推行,在我看来,应该分三步走。第一步是房产税试点。第二步涉及到房产税的定位,应把针对个人的房产税定位为住房调节税,主要针对多套房和高档住房,而不是针对普通老百姓。第三步,就是要把个人住房调节税变成国民税,这需要我们整体收入水平提高。
  试点建议:房产税一次铺开的前提是定位准确
  问:目前来看,您认为房产税的推开需要继续试点呢,还是一次铺开?怎样定位才算准确?
  刘尚希:针对个人的房产税并不需要继续试点了,可以一次性在全国铺开。但是这个一次性铺开需要一些现实条件:首先,房产税定位要准确,不要赋予它过高的期望,不要指望它对房价能起多大的抑制作用,如果把这些期待都寄托到房产税身上,这是没法操作的。
  现在人们不但期待用房产税来控制房价,还希望它能代替所谓的“土地财政”,以此抑制地方卖地的冲动,也避免地价过高抬高房价。政府要出让土地,“卖地”是不可避免的,很难设想再回到行政划拨的老路上去。即使开征了房产税,政府依然要“卖地”,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对公平合理的出让土地的办法。
  房产税的作用其实很简单,就是调节住房配置与消费。而且房产税要跟资源节约型社会结合起来,提倡房产多的人多缴税,也可起到辅助性地调节财富分配的作用。房产税本质是一个住房调节税,要针对高端住房资源的配置,调节住房消费行为和抑制贫富差距,而不能将房产税设计为普遍征收的一种税,从而变为增加地方收入的一个措施。按照这样的定位就不需要再去试点。如果房产税总在试点而难以在全国推开,就会让社会对房产税产生过多的幻想,使房产税的功能定位左右摇摆。
  其次,只需要在上海、重庆试点的基础上,修改房产税的相关细节,然后推行至全国。全国推行后,如果允许各地自行制定房产税制度,会造成全国出现多种房产税制度,可能会由于差别过大造成不公平。但从税权下放的角度看,赋予地方必要的税政管理权限是税制改革的方向之一。由于各地在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可考虑选择房产税作为税权下放试点,把该税的立法权交给地方,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大框架内制定具体的房产税制度。
  焦点问题:
  焦点1:房产税能替代限购政策吗?
  问:现在有一种声音,认为房产税如果进一步推开,限购这种行政手段可以取消,您认为它们可以互相替代吗?
  刘尚希:限购和房产税是不同性质的手段,它们就像男人的衣服和女人的衣服一样,但实际上是没办法换着穿的。因为它们的调节目的不一样,房产税难以起到抑制投机的作用,而限购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抑制投机。房产税即使能发挥出调节作用,也很难替代限购。在房地产市场投机气氛浓厚的情况下,限购是最有效的抑制措施,也是不得不采用的权宜之计。当房地产市场恢复常态时,限购自然就会取消,不必再幻想用房产税来替代限购。
  但是,限购这种行政手段之所以被诟病,首先是因为行政手段的不确定性比较大,其次是政府的手伸得太长了。所以目前应该通过程序性、立法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抑制投机就该把限购这种行政手段变成法律手段,就像排污费一样,可以用法律来强制规定。任何市场都需要法律来规制,这样便可减少社会对限购的诟病。例如德国,对房地产市场就有许多强制性规定,也不是完全让市场说了算,开发商的利润率、个人住房租赁价格超过一定幅度时就会受到处罚,甚至坐牢。住房与普通商品不同,很难完全交给市场,尤其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大国。
  焦点2:房产税涉嫌二次征税吗?
  问:有人说,房产税实际上是二次征税,因为购房时,我们也支付了土地出让金,而现在每年还要交房产税,是“二次征税”,您同意这种观点吗?
  刘尚希:这是两码事,土地出让金针对的是土地,即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属于国家财产权的范畴。而房产税针对的是房子,属于公共权力的范畴。土地是土地,房子是房子,可以分开。有人说房子是折旧品,不该征税,但是为何不想想房子每年都在升值呢?有的房子涨价了,一下子多卖了几百万,这就是增值。土地跟房子是两码事,所以说房产税跟土地出让金是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也不存在二次征税的问题。
  焦点3:住房信息联网是必要条件吗?
  问:推行房产税需哪些配套措施?在博鳌论坛上被热议的住房信息联网是否可成为房产税开征的一个配套呢?它对于房产税的开征起到怎样的作用?
  刘尚希:不动产的管理的确需要一个信息系统,即便不征房产税,也需要住房信息联网。目前我国住房的管理现状是紊乱的,所以住房信息联网非常必要,系统建立起来后,对房产税的征收提供了条件,有利于房产税的征收,是房产税改革顺利实施的保障。在上海、重庆两地试点的基础上,对有关房产税征收涉及到的产权确定、个人信息系统建设、征税方式和流程等征管技术问题和其他相关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但住房信息系统不是附属于房产税的,也不能说是房产税的配套条件,它是独立的。这个信息系统有利于防止多套房产的腐败,有利于发现、控制不正当的房产交易。
  对全国住房信息联网,国务院目前提出了一个时间表,但是关键不是技术的问题,而是谁来管的问题,多头管理的话难免流产,只有由一个部门集中管理才能办妥。
  焦点4:征收过程中如何规范监管?
  问:房产税一旦全国铺开,在征收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很多新的问题,比如说征收的成本、政府对征管的监督、征管期间出现的滥权和腐败问题,这方面该怎么去规范与控制?
  刘尚希:涉及到政府与金钱的问题肯定会有这些难题出现,但是杜绝房产税征收过程中的滥权、腐败,依法征税十分紧要。扩大地方财政的透明度是关键。不单单是房产税,而且是全部的地方税收、预算都要透明,要纳入到整个政府的规划中。包括房产税在内的税收要通过预算来用到老百姓需要的地方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透明度越高,老百姓对房产税的担忧担心就会越少。房产税透明了,整个地方财政都透明了,房产税的正当性、公平性才会有保证。这需要相应的制度和法律来解决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