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弄清楚“物业税”征税范畴,所谓“物业税”是基于个人财产上而增收的,就目前我国的现状来看,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的,国家最多出让70年的使用权,所以实购房者并不是该房屋的完全拥有者,而只是拥有该土地上房屋70年的使用权,也就是说购房者是花钱购买了70年的使用权,更有学者认为是把未来70年的租金一次性付清。如果开征物业税那么必然和目前我国征收的土地转让金有所冲突。
就笔者调查和掌握的部分省市房地产收费情况看,盛极一时的“房地产收费过多过滥”的问题是否普遍存在,值得商榷。就目前收费的种类、内容、性质和额度分析,符合费改税原则、适宜并入物业税的寥寥无几。从现有的观点看,除普遍征收的土地出让金似乎适合并入物业税外,没有专家、学者提出别的房地产收费中适合费改税的收费项目,呼声颇高的城建费改税改革,焦点集中在了土地出让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