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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过程中“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文章分类: 其他 购房过程中“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出  处: 成都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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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0年1月21日
内容提要    

  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一般都要向购房者收取一定的落订费用,这种费用常被冠以“定金‘、”订金’、 “押金”、“保证金”等名称,而且一般对返还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商品房销售存在许多可变因素,甚至某些项目本身就不具备销售条件,因此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不愿购房时,已交付的落订费用就很难返还。

  杨先生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约定杨先生当日交纳定金2万元,预定商品房一套,15天内,杨先生应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批购房款,否则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并另行销售该套商品房。在交纳了定金后,杨先生于约定日期内携带首付款前往售楼处签约。然而,在签约过程中,双方因补充协议条款多次协商争执不下,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开发商认为杨先生违约,决定没收其已经交付的2万元定金。李则认为是开发商违约,准备将开发商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曾女士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一套售价为46万元的商品房,签了《商品房认购书》后,开发商向他收取了定金2万元,后来曾女士发现该楼盘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随要求退回定金。

  张小姐不久前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并交纳订金1万元。开盘后,张小姐如期前往签约,但售楼小姐提供的正式契约及补充协议与先前的广告宣传相差甚远。张女士有一种被欺骗的感觉,不想再买,并要求退还订金。

  这几则案例是关于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定金”和“订金”的区别,两者虽一字只差,但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却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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