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小产权房,说白了,就是因为在土地问题上没有取得合法的手续,所以,交易的房屋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或者说是只能住而不能卖。在此过程中,社论所说的三种情况都并非典型。
其一,所谓“地方政府的土地收益如何保证”,其实,无论是乡镇政府、村委会,还是涉地的农民,都或多或少地得到一定收益,而其中大多数土地属于国有资产,而且是应该保护的耕地,甚至是红线以内的指标,是不该卖也不能卖的。
其二,所谓“如何弥补以高价获得土地的开发商的损失,”其实,高价获地的开发商也许有,但由于土地转让的不合法性,多数开发商是以相对低廉的价格获得了土地的开发权,又以相对低廉的价格将建成的住宅卖给了购房者。真有损失,他就不会干了。
其三,所谓“如何弥补以高价购房的购房者的损失”,其实,几乎所有的
小产权房靠的就是价格优势。因为在土地所有权方面不具合法性,所以,住宅的价格要明显低于大产权房。而对非投机性购房者来说,反正是自己住,便宜当然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