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首页 -> 学习资料 -> 物业管理
您的搜索条件: 无,分类:所有
分类检索  
业主社区维权路途上的坎坷与信心
成都慧人房产人才网      2009/1/13 15:08:00     
   在法律面前,侵权者担心政府主管部门的公平公正,政府主管部门担心维权者的执著认真,维权者担心侵权者的恶意伤害和政府部门的不作为。面对看似矛盾的循环圈,只需其中一个环节做足功夫就可以推动权益公平的实现。
    因此,维权者应该具备面对现实的信心,维权路途艰辛却并不漫长。
    社会群体心态的趋势
    社会基层的人群总是感觉到政策的滞后性,那些为民利民的政策总是在民众淡忘后的漠视中真正落实。自然而然就在业主个体中引起了一种共鸣,一种受伤心声的共鸣,于是促进了某种心态的转变。现状为何如此?这是因为有一个重要的群体——中间层。这个群体中,有些人为了谋求其自身的利益,在上传下达政策规定和拟定具体操作办法的过程中,让时间变得缓慢或将政策恶意地冷藏;并以调查研究落实的阶段作为说辞,以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身份来游戏市场并消极执法。
    于是,个体变得越来越脆弱,利己心理不断地主导个人意识和行为。个体在开始自我保护后,就逐渐变得内敛、深沉和自私;在走向自私的同时促使个体越来越脆弱。一个个貌似强大的躯体下隐藏着一颗颗脆弱而自私的心灵,开始影响着社会,逐渐地改变着社会意识形态,逐渐地增加了社会的混浊度,最终影响着后来者,从而加速了社会不良意识行为的循环。
    于是,个体对社会产生了一种不信任感,因自身的变化导致了个体不能用平和的心态和正确的思维去判断分析社会中形形色色的事务。这种心灵上的烙印在短期内是难以消除的。
    于是,人对人之间产生了提防排斥心理。这是个体无法获取相应合法权益的最大障碍。这种不信任感在个体的支配下游走于社会各处。而社区就好比一个沉淀池,是社会复杂心理的聚集地,决非一弘清水。
    解决社区内的权益保护问题可视为具有一定的社会高度。
    透视侵权过程
    在社会中,因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政府许可范围内的不作为加之特定的法律程序和时间限制导致维权成本过高,被侵犯的权益要得到适当的保护和夺回比较艰难,更多的是带着满腹的感慨和委屈回到家中。而在居家所在的社区范畴中,也会有侵权意识和侵权行为出现。为何开发商以及物业公司也可能会出现侵权行为呢?分析这点十分重要,将会为个体业主维护权益提供法理基础,让其不再倍感委屈。
    很多不平等的“霸王条约”都是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签署的,开发商的权力来源因其位于产品生产链的上方,具有囤积待售房屋产品的条件。个体业主可以不买,许多人都在争着买。这是商品房卖方市场的表现特征。难道商品房市场真的供不应求,处于商品紧缺阶段吗?答案是否定的。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就开始步入商品过剩阶段,就全国范围来讲,绝大多数产品的供应量都大于需求量,房屋也在其中。只是在局部地区形成了一种供求失衡,而房地产属于不动产,不可能因为物流而解决相对紧缺问题。于是,供求关系逐渐演变成为一种需求大于供应,形成了大众追捧商品房。导致开发商形成一种伪卖方市场。究其原因,市场信心作怪而已。国人对转型期社会中的信心不足,对货币负利率的无奈,对股票、期货投资市场的寒心以及加之国人特有的“住家”情节,导致以购买房屋作为释放风险和消除内心压力最为有效的选择。
    对此,个体业主更加无法改变社会现状,因此认命于现状,安于现实。这就说明了,在购买房屋前任何个体的维权都是苍白无力的,只有在局部范围内团结绝大多数人才能实现维护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开发商也深黯此道,利用程序的先后顺序和时间差等因素,在社区中不断扩大自己的权益范围。如逐个与业主签署销售合同,并在签署合同的过程中附加不平等的条文和要约;一旦业主有异义,其就大义凛然地表示“你可以不买,但是不能说不”,心底里暗自高兴“反正定金已经交了,是退不回去的。最好购买方退房,我还白赚了呢。”
    为何开发商附加的要求购房者签署的不平等条约能够存在,保护权益的法律何在?政府的监管又在何处呢?目前没有,这个只是不平等条文的集中表现期间,而绝非侵权的全部内容。这个时期的问题一般难以解决,类似施工阶段的隐蔽工程。想要整改费力不小,也难以达到如期效果。但不是没有办法的,毕竟还有机会和希望的。首先条约内容是否符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条文等。这是法律上认定的一个原则。其次这种条件下签订的条约是否有效签署,毕竟隐含者强制和不平等签约过程。再次,部门主管失位以及不作为助长了不平等条文的签约成功,其应该承担什么责任,需要法律给个交代。这点也是强迫主管部门公正执行的一个优势条件。
    快乐的社区维权步骤
    首先,个体业主需要自信,无论过程如何艰辛,合法的权益一定会是自己的,而这个时期就在入伙之后。既然决定买房了,那就潇洒的签约《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必去计较什么“霸王条约”和考虑以后的日子。毕竟买房是一件大事,应该开心去对待。此时最主要的是快乐和自信,这样个体主张权利的声音才不会有丝毫的减弱。
    其次,个体之间必须加强相关联系,推选出热心公益有具备专业知识的领导。有领导的团队使得目标一致,方向正确。如购买房屋后,在网络上积极联系,认真研究“霸王条约”的内容,详细列出清单。按照法律文本逐一对照,明确其权益归属及相关责任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商议社区内权益转移过程的隐蔽性以及漏洞点。总结成文后,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向主管部门提交,这个环节非常重要。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政府部门必然会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否则就是不作为。在获取主管部门的回复后,继续跟进,适当控制力度。毕竟没有入伙,社区概念尚未成立。个体的法律地位尚需以个人的名义存在,在法律上存在许多不对等。
    第三,是加强证据意识。在接触“霸王条约”后,就应该收集其侵犯公众权益的证据。
    第四,尽早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获取法律上社团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代表社区业主与开发商平等对话。而在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中,个体业主们必须相互信任和理解。
    第五,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有计划地维权。如能获得物业公司的支持,无疑更加有利。业主委员会对开发商要强硬,此刻开发商手握业主们签署的条约等据“理”力争,坚决不低头。此刻,必须将政府主管部门引入,否则难以执行下一步。对政府部门应采用软磨的方式,对话依据有两点,一是据“法”力争,二是抓住政府部门不作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已经开始进入到省市具体落实阶段了。将会在2006年4月30日之前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
    第六,如此情况下,依旧无法解决。或在解决的过程中,在政府部门流程中允许的范围区间内,被人为地拖延、重提材料、审核不通过等行为恶意阻挠,诸如“10个工作日批复或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等规定,一驳回,再重审就是一个多月”;那就需要全体业主采用曲线维权的方式了。一旦出现官商勾结的情况,就需要在媒体上曝光施加压力。
    维权的地理位置上也是有范围的,“雷池”就是社区红线,再往前走一步,就是游弋在违规违法边缘,此时,需要提防有人乱扣上莫须有的“帽子”。在个体业主维权过程中,需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谋求最佳效果。不支持业主们在不懂法的情况下维权,不要采用过激行为维权,否则维权不成反失自由,代价太沉重了。
    第七,万不得已只有上法庭,通过法律解决问题,而此时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多或少地都会因不作为而被牵扯进来,个体业主们也只有等待终审结果了。这个过程,业主们团结是最重要的。因为资金问题、耗时问题以及不可预期结果的问题最容易导致业主维权队伍的分化和解散。
    第八,关注“侵权容易,维权难”的现象。开发商侵权行为的重点就是地下车库车位权属问题以及房屋配套与合同承诺不相符两方面。目前出台的《物权法(草案)》意见征询稿,第七十六条关于“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该规定不全面,非常易引起纠纷。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该条款经常被开发商引用,证明自己已经取得会所、车库的所有权。开发商强迫个体业主们签署的额外附加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合法,显得十分关键。
    维护权益的路途是艰辛的,先行者是孤单的。他们渴望更多人的行动起来保护合法权益,并互相支持,让彼此不再感觉到孤单和委屈。或许,神奇的时代特征促使国家法制建设正处于“执法必严”的蜕变阶段。让我们欢呼和呐喊,一起唱着快乐的维权歌曲,在并不漫长的道路上坚定地走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