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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安 入 室 侵 权 吗?
成都慧人房产人才网      2008/12/23 14:09:00     
 

[案例]

 

张先生夫妇是居住在A花园的业主,A花园的物业管理由B物业公司负责。某日凌晨三点左右,张先生夫妇被室内的响动惊醒,起床并打开卧室的门,发现有一陌生人已走到客厅和卧室的过道处,当时便质问:“为什么闯入住宅?”此人自称是物业公司聘用的保安员,并声称在检查时发现张家房门没关,认为室内无人,就进来检查情况。张先生讲熄灯前已经锁上门,而且质问来人“既是保安为什么不着装?”来人无言以对。第二天,张先生就到物业管理公司投诉,但物业管理处只是在口头上表示歉意,当张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解释这保安入室的原因时,物业公司却拒绝给予明确答复。于是,张先生夫妇把物业公司起诉至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物业公司辨称:保安员是在深夜值班时发现张先生家的房门虚开,经按铃房内无反应的可疑情况下,始进入房内进行检查,完全是在履行职责,对张先生夫妇的安全负责。而根据物业公司了解的情况保安当时不可能掌握张先生家的钥匙,且张先生没有任何物品丢失或损坏,因此保安入室没有任何过错,不构成侵权。

 

[律师说法]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了物业管理合同关系之后。物业公司应按照物业管理合同中的约定及《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业主提供相应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保安员可以在社区进行巡逻,保护业主的安全。如遇紧急情况,应按登记的电话号码联系相关住户时,也应在公安或消防人员的见证下,由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开启正门,进入住户内检查事故情况,并做处理。结合本案,张先生夫妇作为业主,在与物业公司形成物业管理合同关系之后,物业公司有义务保护张先生夫妇的安全,在发现张先生家房门不正常的情况时应先联系张先生本人,如联系不到应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保安员直接进入张先生家的行为已经超越了其应有的权限,并违反了民法中“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相关法律法规,已构成侵权。

由此可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