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内容
1 、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使用地下水的,须经过
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2 、住宅用电根据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
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
3 、住宅的雨、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污水排放系统。确
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无法纳入的,要具有市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实
施计划,并经环保、水利部门同意后,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临
时性排放措施。
4 、住宅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联。
5 、居住区及居住小区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交站点,开通公交线
路。暂未建成的居住小区与公交、地铁站点距离超过2 公里的,建设
单位应有自行配备的短途交通车两通达公交、地铁站点。
6 、住宅所在地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套教育、医疗保健、环卫、
邮电、商业服务、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公共建筑设施;由于住宅项
目建设周期影响暂未配建的,附近区域必须有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建
筑设施。
7 、住宅周边做到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
的隔离设施。
经审核合格的新建住宅,由审核机关按幢颁发《住宅交付使用许
可证》。
《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由上海市住宅发展局统一印制。
根据最新规定,凡本市范围内新建住宅必须与电话通讯工程配套
同步实施。凡在本市城市化地区进行住宅开发建设的项目,其煤气设
施的建设必须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竣工交付使用。如近期内确无条
件敷设煤气管道的,住宅建设单位必须与市煤气销售(集团)有限公
司共同协商,在落实今后敷设煤气管道的建设资金、建设计划和实施
时限等措施后,经市、区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核准,方可办理新建住宅
交付使用申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