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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不禁商”源于误读 各企业年检依然扑朔迷离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年3月30日    更新时间:2008/11/26 15:42:00    作者:佚名

2006年市政府法制办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对《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向民众征求意见,该草案最终以收到588条反馈意见而成为2006年度法制办即将出台的法规中最受瞩目的法规,而该法规中拟订禁止民宅商用的规定也引发了公众的热烈争论。

如今,企业年检在即,正当诸多民宅办公的中小企业为此焦头烂额之际,市政府法制办的一项举措却令其有柳暗花明之感。

“我们的租房合同已经签到2008年底,如果今年年检通不过,真不知道该怎么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王先生十分担忧地表示。王的公司就在广渠门的一个住宅小区注册成立,而2006年6月19日北京市工商局下发14号文之后,对已经入驻住宅楼办公的企业年检能否通过一直没有明确说法。“我们已经托人四方打听,可工商局没有明确说法。”他表示。

对他所创办的这家公司来说,租住住宅楼是一个经济实惠的选择。面临同他一样困境的小公司,不在少数。

而在北京市今年即将出台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有关部门已经明确表示,由于与《物权法》相悖,将删掉“住宅禁商”的内容。

由于市场及立法尚不完善,相关政策亦常有变化,住宅禁不禁商、企业年检怎么检,一切都扑朔迷离。

事实上,住宅不禁商并不是市政府法制办的原意。

针对住宅商用,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表示,房屋租赁办法已没有相关规定。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住宅商用历史成因复杂,采取一刀切的规定,将会难以实施,也难以得到市民的理解;二是,征集意见后,考虑到《物权法》制定在即,法制办也在观察《物权法》对该问题如何规定。“现在《物权法》已经有了规定,办法将不会再涉及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将依照《物权法》规定。”周继东说。

“按照《物权法》规定”,这个口径其实并没有根本否定“住宅禁商”的既定政策。

一位没有留下ID的网友发表评论认为,“住宅禁商与《物权法》毫不冲突”。在他看来,“《物权法》是其他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制定、约定的依据。《物权法》首创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确立了管理规约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原则,承认和肯定了管理规约的法律效力”。

在这位网友看来,“管理规约包括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订立或者约定的物业管理使用方面的规则制度,《物权法》都赋予了法律效力,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效力当然强于管理规约,这个政府规章当然可以规定住宅禁商”。

北京市仁和律师事物所孟宪生也认为,“住宅禁商”与《物权法》冲突,这完全是对《物权法》的误解、误读。房屋的用途管制是既定制度,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改变房屋的用途一是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是要征得相关利害人的同意。如果房屋的土地使用用途没有改变,那私自将住宅立项的房屋用做商用,就是不合法的;同样,如果相关利害关系人不同意,也一样不能改变房屋用途,两者缺一不可。

在2007年1月19日,北京市工商局局长张志宽表示:“北京有关部门将对民宅商用、严重污染企业进驻社区等市民高度关注的问题进行相关立法工作。”

而记者致电东城、海淀等工商分局企业监管科询问民宅办公年检有何特别规定时,对方也声称,没有接到任何通知,所以在年检的时候不考虑这个因素。

孟宪生律师分析,从规划和土地法的角度来看,民宅办公显然是不合法律规定的,而从业主利害关系人的角度来看,民宅办公也是不合民意的,所以“住宅禁商”有可能继续被贯彻;但企业年检中是否会执行这一点,还要看工商部门如何掌握这个尺度。按照目前的立法进度,年检可能很难涉及这一块。

媒体的误读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朝令夕改,让“住宅禁商”走向成疑。对于这一关系到诸多项目和大量中小企业的政策,我们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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