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与一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商品房交付逾期不超过60日,且逾期交付开发商应向消费者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该商品房逾期交付49天后,开发商却不肯支付违约金,理由是附件合同补充协议规定出卖人在交付时间上可有90日上下浮动期。工商房地产维权监督站人士提醒消费者,消费者购买商品房签合同时切不可“急吼吼”,对有关条款还应仔细看清其含义。
工商人士称,今年以来,该监督站已接到相关投诉咨询二三十起。从投诉来看,消费者不认真看合同而导致的纠纷较多。有的消费者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持轻率态度,没有意识到合同一旦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应。有的消费者购房时只注重看其位置、房型、周边环境等,却没有对购房合同仔细研究。
工商人士称,购房合同签订其实是购房中的关键一环,一些开发商会利用合同设置陷阱,在补充协议、补充说明图示表述等列出对其有利的条款。如购房格式合同规定购房误差比超过3%消费者可选择退房,但有的开发商却在合同中对这一条款打×以示作废;有的购房合同对购房者逾期购房的违约金规定得多,对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规定得少;有的购房合同中写明了是开放式阳台,却在附件中的房型图中标明是封闭式阳台,等等。他提醒消费者,购房时务必要对合同条款特别是附件中的补充协议、图示等细看,可在签合同前先对购房合同示范文本研究一下,或在签合同时请懂行的人或律师在旁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