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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经适房契税减半 北京早已实行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8年3月24日    更新时间:2008/11/26 15:42:00    作者:佚名
  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新规 记者从北京市地税局了解到——

  昨晚,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并对个人出租房屋所得减征10%的个税。

  通知中具体规定,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已征税款的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市地税局了解到,对于符合普通住宅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北京市一直在法定税率3%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而对于个人出租住房的征税办法,北京市多年前早已实行了按5%综合税率征税的办法,优惠程度比国家新政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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