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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拍卖无原值凭证私房征3%个税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17日    更新时间:2008/11/26 15:42:00    作者:佚名
  今后,国内个人在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后,如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就要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了。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就此公布了《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方面称,根据相关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并据此计算应缴税款。反之,对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今后就要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时,为方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纳税人应在房屋拍卖后缴纳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的同时,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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