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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实施商品房销售“一价清”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17日    更新时间:2008/11/26 15:42:00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减少管道燃气和有线电视用户的交费环节,切实保障燃气管网设施和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加快城市化建设步伐,日前,常州市物价局、建设局下发文件对在市区(武进区除外,下同)新建的商品住宅,其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和有线电视初装费全部进入商品住宅开发成本计入房价内,住宅商品销售全面实施 “一价清制度”。据了解文件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办法

  对在市区新建的商品住宅,由原来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向居民用户收取的“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改为直接向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由原来常州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向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收取“有线电视工程建设费”和向居民用户收取的“有线电视初装费”改为直接向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收取“有线电视工程建设配套费”。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将交纳的“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和“有线电视工程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二项费用”)全部进入商品住宅开发成本计入房价内,在销售商品房时和购房者入住时不得再另行收取“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和有线电视初装费”。

  二、收费标准

  1.对在市区新建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含定销商品房,下同),“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的收费标准不变,即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直接向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收取“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收费标准为2900元/户。

  2.对在市区新建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常州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向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收取“有线电视工程建设配套费”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元计收。

  3.对在市区新建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非普通商品住宅,如酒店式公寓、精装修商品住宅、联排别墅和独立别墅的“二项费用”收费标准由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常州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开发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执行期间,若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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