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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12月收入超标 经适房资格将被取消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17日    更新时间:2008/11/26 15:42:00    作者:佚名
  本市经适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出台 轮候期间的申请家庭若违规将取消保障资格———

  昨天,《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出台。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审核程序、轮候配售、监督管理等四个主要环节作出规范。

  昨天,《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同时出台。

  申请购买

  ■申请人须取得本市户口三年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有老人家庭可优先配售

  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中,有如下8种情况可优先配售:有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优抚对象以及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

  审核程序

  ■申请者须接受资产情况调查


  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家庭须作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要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离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并在《核定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盖章。

  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申请家庭须经过三级审核两级公示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从正式受理开始,申请家庭要经过“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申请家庭从交表到拿到备案通知单,用时大约3个月。

  初审:街道(乡镇)住保办要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工作。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要公示15天。

  复审:区、县住保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随后在区(县)政府网站和指定范围内对申请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等情况,特别是配售方案进行公示,期限为15天。

  备案:市住保办在接到区(县)复核备案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保办下发备案通知,由街道(乡镇)住保办向符合条件家庭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

  轮候配售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摇号配售


  管理办法中规定,经审核通过并备案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期,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摇号配售。

  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布房源信息,内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数、工期、户型面积、销售价格、供应对象范围、认购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内容。有购房意向且已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地点登记。登记情况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相关媒体公布。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对登记居民排序,按照一定比例选出入围家庭公开摇号。入围家庭名单通过媒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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