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家王某和下家李某就某房屋协商达成一致,约定以150万元成交,并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三方买卖居间协议。当天下家根据约定支付上家定金20万元,上家也出具了定金收据。不料,三天后,上家突然加价,表明除非房价变更到152万元才同意与下家签订买卖合同。经纪人在电话中得到下家的口头承诺,同意接受变更后的价格。于是,经纪人便直接在原居间协议上修改了价格,并敲了更正章,但未让上下家在更正处签章(上下家手中的居间协议也未更改)。
事后,经纪人通知上下家来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在签约时,下家又推翻了之前的口头承诺,称从未同意变更价格。最终,上下家再次协商后,还是以150万元成交,签订了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关于修改居间协议,必须经协议或合同各方签章后才能生效。但是,对于内容的修改,很多人经常会忽视,认为已经在协议最后签了字,就是对协议或合同中的所有内容认可了,其实不然。在本案例中,买卖居间协议中房价的变化虽然得到双方的口头认可,且房产中介公司也敲了更正章。但是,在上下家手中的买卖居间协议并未修改,下家是口头同意,无法证明该事实。因此,并不能对上下家产生更改居间协议的效力。
上下家协商一致以150万元成交,并已签订了三方买卖居间协议。之后,上家突然加价的行为可能造成违约。在本案例中,如果上家坚持房价变更到152万元才同意与下家签订买卖合同,而下家坚持不同意,在过了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的签约时间后,双方仍然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根据定金罚则,下家可要求上家双倍返还定金。
对于修改合同或协议,必须经过合同各方在修改处签章才能产生效力。因此,无论是求购居间、出售居间、佣金确认书或者买卖居间合同甚至买卖合同,只要内容有所修改,都必须由合同或协议各方在修改处签章确认。双方在签订合同或协议并按约定交付定金后,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是对上下家继续履行合同或协议的一种有效约束,定金协议是实践性合同,经纪人要及时协助上下家支付定金。
至于口头承诺,法律上并不完全否定口头承诺。但是,口头承诺很难拿出证据,一旦出现纠纷,就很难主张权利了。因此,对于上下家的主张以及承诺,都要尽可能以书面形式保留下来,并有主张者或承诺者的签字。若用电话方式联系,可采用电话录音等方式保留下证据。这样一来,有利于保障买卖双方和房产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