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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4年11月10日    更新时间:2008/11/26 15:42:00    
知识内容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成房发[2002]72号


市拆迁处、市产权处、市房委处、各房屋拆迁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确保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根据《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88号令)规定,现就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房屋拆迁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拆迁期限确定问题。房屋拆迁期限的确定,按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01]101号)的规定执行,但政府确定的危旧房改造、市政工程及其他重点工程需要缩短拆迁期限除外。

    二、关于被拆迁房屋的产权确认问题。凡被拆迁房屋产权手续齐备、尚未进行产权登记的,由权利人向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权利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关于多层楼房的分类评估问题。被拆迁房屋属多层楼房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按楼层分层进行分类评估。

    四、关于房改住房面积差异的处理问题。拆迁房改住房,被拆迁房屋的产权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根据被拆迁人的要求,可由拆迁人统一向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面积超过原登记面积的部分,房改购房人按拆迁时的房改成本价向原房改售房单位补足房价款后,拆迁人可凭房改售补充合同和补款收据办理增加面积的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五、关于非住宅房屋用途细分与认定问题。拆迁中非住宅房屋一般分为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三大类。其中商业用房包括临街各类商店、门市部等营业铺房和其他商业用房。拆迁当事人对非住宅房屋的实际用途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认定,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屋用途认定书。

    六、关于拆迁安置面积问题。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参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

    七、关于公有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处理问题。公有住房包括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自管住房。拆迁公有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可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并由拆迁双方按照规定相互结算差价;也可按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的评估价格实行等价值的产权调换。

    八、关于拆迁过渡安置的结算问题。经批准实行过渡安置,房地产估价机构能够对过渡安置的期房事先进行预评估的,拆迁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预评估的价格先行结算,对涉及被拆迁人应当补付拆迁人差价款的,由被拆迁人暂按差价款的50%预付补差款,待安置房屋竣工验收后合格后,再重新评估并据实结算。对过渡安置的期房,在具备计划、规划、国土等审批手续,并明确竣工交付日期后,可以进行预评估;不能进行预评估的,只能在安置房屋竣工后评估结算。
九、关于直管公房拆迁协议的监章问题。拆迁直管公房,由拆迁人与区房产管理局协商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区房产管理局应在一周内报市房产管理局监章。

    十、拆迁公有住房,以被拆迁房屋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可采用使用面积乘以下列不同建筑结构的系数予以确定:
    (一)木结构:1.12;
    (二)砖木结构:1.18;
    (三)砖混结构:1.34。

    十一、关于被拆迁房屋的产权灭籍管理问题。房屋拆迁补偿后,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由拆迁人统一收回,在拆迁实施完毕后的一个月内交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注销。逾期未交回注销的,原房屋所有权证自行作废。拆迁人未按规定办理的,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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