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租是非法融资吗?
来源:房产天地 发布时间:2004年12月13日 更新时间:2008/11/26 15:42:00
知识内容
【案情】
原告:葛佩琪
被告:上海康园房地产有限公司1996年初,康园房产公司刊登广
告在日本销售由其开发建设的“上海维多利大厦”外销商品房,称其
与交通银行东京分行达成协议,凡购买该房的业主可采用按揭形式付
款,而房产公司能以包租形式提供租金保证,业主可用租金来偿还抵
押贷款的本息。葛佩琪据此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
1996年4 月16日双方又签订了《租赁承诺确认书》,约定从1997年1
月1 日开始,对葛购买的房屋作出7 年的租金保证承诺。同年12月19
日,双方又签订了《房屋出售合同》。后葛因康园房产公司未履行合
同,少付以至不付其承诺的租金,遂诉诸法院。
葛佩琪诉称:1997年7 月起至同年12月,因我国法规规定外销房
屋租赁的租金税收由21%下降为10. 5 %,故康园房产公司每月少付
葛的10. 5 %的租金款,且从1998年3 月起停止支付租金。现要求康
园公司立即支付1998年3 月至7 月的房屋包租租金计美元10957.15元,
立即付足1997年7 月至12月的包租租金差额计美元138060元,因康园
公司的违约行为,自1998 年3月起使葛每月遭受相当于当月被告应付
租金额14. 5 %的银行延期付款的赔偿款,故还要求赔偿该部分的直
接经济损失计美元39447元。
康园公司辩称:依照我国有关房屋租赁的法律规定,出租方出租
房屋应在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后始能实施,而原告与被告签订确认书
在先,签订出售合同及取得物权标志即产权证在后,因此原告是在无
权出租系争房屋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确认书的,故该确认书是无效合
同。为了管理外销商品房的包租行为,有关部门于1997年10月1 日起
执行了《上海市新建外销商品房售后包租试行办法》,参照此办法,
该租赁确认书既未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又未经公证机关公证,因此
确认书更不具备法律效力。故不同意葛提出的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时,我国尚无调整外销商品房在
预售过程中包租问题的法律规定,且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
的,是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也自1997年1 月1 日起履行了支付租金
的义务。虽然按照《上海市新建外销商品房售后包租试行办法》的规
定,包租协议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但双方的《租赁承诺确认书》
约定的内容并未有与法规抵触之处,且包租试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在双
方订立《租赁承诺确认书》之后,故不能以此来否定该确认书的效力。
原告依约将自被告处购得的外销商品房交由被告出租,被告依约应支
付其向原告所保证的租金。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延期向银行
付款而产生的损失之请求,因租赁关系和按揭贷款关系确系两种不同
的法律关系,双方亦从未约定过被告以确认书约定的租金冲抵按揭贷
款的本息,对原告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
【判决】
上海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葛佩琪1998年3 月至同年7 月的租金美元10957.15元;被告上海康园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葛佩琪1997
年7 月至同年12月租金差额美元1380.60元。
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称:包租的实质是变相融资行为,康园
房产公司不具备提供融资服务的主体资格,因此租赁承诺确认书违反
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属非法融资,应确认为无效。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提出包租是非法融资的上诉理由没
有法律依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
租赁承诺确认书的效力,被告应否给付租金和租金差额。
双方建立的外销商品房包租关系并不为当时的法律所禁止,且被
告也已依照约定部分履行了支付租金的义务。现行的《上海市新建外
销商品房售后包租试行办法》,又确认了包租行为的合法性,故该确
认书应属合法有效。
普陀区人民法院华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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