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的设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未作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的,不能通过审查机构的审查。这是《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修正案》作出的新规定。该《实施办法修正案》已于日前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据介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防空地下室的修建必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因此,防空地下室并不等于普通地下室,其修建成本将超过一般地下室的修建成本。部分建设单位因而有意或无意地设法逃避履行这项法定义务。到2004年底,我省人防城市人均掩蔽面积为0.21平方米,与国家规定的人均1平方米的要求差距太大。
对于部分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实施办法修正案》也予以了明确,其中包括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因流沙、暗河等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等情况。这时,建设单位应提出易地建设申请,并缴纳易地建设费。
以下五种情形可减免易地建设费:政府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幼儿园、中小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因灾害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