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伊犁路的王老伯,原本希望在自己70多岁的时候改善一下住房环境,可房子没买成,自己的1万元意向金却变成了定金,钞票拿不回来了。王老伯将房产中介告上了法庭,最近,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介公司退还王老伯房屋意向金1万元。
去年9月,王老伯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看中一套房子,房东王女士开价71.8万元,王老伯提出以69.5万元成交。中介公司愿意替双方协商,但王老伯须支付1万元意向金。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如果卖方同意买房购买总价出售或买房购买总价已达委托价且付款方式符合卖方条件时经卖方在此意向书上签字确认后,意向金即转为定金。”对于这些拗口的条款,王老伯坦言当时根本没看懂。
最终王女士同意以69.5万元的价格出售该套房屋,双方准备签订合同。
9月23日,王老伯在中介的安排下,与房东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王老伯说最后一笔款项要到2007年6月支付时,王女士立即就离开了。王老伯问中介公司要回意向金,但没想到被告知已违约。
据房东介绍,当初愿意以69.5万元售房,是因为她提出必须在两个月内将房款付清。房产中介公司的解释是,首先王老伯提出购房条件,并提供1万元意向金。中介公司将王老伯的要求传给房东,房东如果签字认可,便成立购房意向,意向金自动转为定金,且不能退还。
房产中介认为,王老伯自愿让房东来定付款方式,如果王老伯做不到就构成违约。那么如果房东提出要在2小时内支付所有房款,王老伯无法达到要求的话,是不是也要赔1万元呢?中介公司认为不会出现这样的假设,那样的话房东就是行使恶意合同权,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另外,中介公司坚持,王老伯签订意向合同时是知道房东的付款要求的,但只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方和被告方就付款方式没有达成书面协议,王老伯原来支付的意向金转为定金的条件就不成立,支付的意向金应当予以退还。(记者 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