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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吞钱“蒸发” 买卖双方打官司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年3月5日    更新时间:2008/11/26 15:42:00    作者:佚名

    通过中介公司买卖二手房,在交易过程中中介公司突然消失,为了追讨8000元定金,在无法找到中介的情况下,在西安高新区打工的陈先生将卖方房主告上法庭。据陈先生讲,去年4月5日,他通过陕西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价值13万元的二手房,合同签订时交了5万余元的房款。但房主给中介公司报价为12.5万元,对中介公司吃了5000元的差价房主很不满,故撤消了这笔交易,之后中介公司在退还他所付定金时,少退给他8000元,且该公司在去年9月份便突然消失了,在多次寻找该公司无果,并认为房主拒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他便将房主梁女士告上法庭,希望通过此方法讨回8000元定金。

    房主梁女士说,当初在委托卖房时她就清楚地告诉陕西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买房的人必须是现钱12.5万元一次性付清,不论中介公司的成交价格是多少,只要付够她的钱就行。可是等她与陈先生及陕西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后,她没有见到房款,因急于用钱,她曾要求陕西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及陈先生尽快付清房款,但迟迟不见回音,后发现该公司倒闭,迫于无奈只好将房子转卖给第三方。“其实是中介公司把我们买卖双方给忽悠了,买家应该告陕西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梁女士气愤地说。

    随后,记者按照当初签订合同时留下的三个陕西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的电话,一一拨打均无人接听。

    对此,陕西御衡律师事务所的周兴武律师认为,虽然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存在一定的责任,但中介公司应负主要责任,中介公司没有尽到督促买卖双方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职责,最终导致买卖双方都受到损失,因此,买卖双方均有向中介公司追加责任的权利,虽中介公司已经倒闭,但如该中介公司在成立或注销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侵害了债权人利益的,那么买卖双方直接可追究公司股东的责任。 (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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