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新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新《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与申请廉租房的住房困难家庭之间的相关权责。新《办法》将于2007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经适房、商品房项目中要配建廉租房
《办法》中规定,新建廉租房要在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要求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0%。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根据办法,将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具体情况,各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保障方式仍以补贴为主
《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同时《办法》明确了各地的城市低保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而实物配租则将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此外,建设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保障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办法》规定,货币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则实行政府定价。同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而对于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则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违规行为将受处罚
《办法》规定,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如果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将给予警告。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的房租。《办法》还特别规定,将所承租的廉租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房租金的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房。
对于政府部门在廉租房保障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办法》也做出了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