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业主张小姐于2006年12月购买了成都市某小区一套商品住宅,2007年6月25日开发商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最后交房时间书面通知张小姐办理入住手续,但当张小姐去办理接房手续时,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张小姐立即向开发商提出要求限期整改,开发商同意并立即整改。但此时小区物业公司找到张小姐,要求其按照协议约定从2007年6月25日开始交纳物业管理费。张小姐非常疑惑:房屋在整改期间物业管理费到底由谁承担?
针对张小姐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李跃律师。李律师表示:物业公司要求张小姐从2007年6月25日开始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做法是有依据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物业交付买受人之前,物业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交付之后由业主支付。交付的时间应该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交房时间,这个时间在房管部门也是有登记备案的。但是现在张小姐因为在办理接房手续时,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而要求开发商限期整改,开发商也同意马上整改。因此张小姐还未按合同接收到房屋,故在整改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应该由造成张小姐不能按时接房的开发商承担。
第三工作室江先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