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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拆迁房两份协议书 离婚官司曝拆迁资金黑洞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年6月25日    更新时间:2008/11/26 15:42:00    作者:佚名

    离婚过程中,妻子质疑丈夫在“房屋拆迁补偿”这一财产分割上有所隐瞒。丈夫为了向妻子“正名”,请来律师对房屋补偿问题进行查询。结果,两份相差18万元的合同意外暴露出来。在协商未果情况下,丈夫将当初拆迁房屋的湖南长沙相关部门告上法庭。

    这场官司的主角是长沙市民李雄。他说,自家被拆迁的房子位于长沙市南阳街,距离长沙市最繁华的五一商业圈核心地段不到300米。房子共两层,是1982年母亲在其祖屋基础上改建的。

    2002年,他们居住的地方说是进行棚户区改造,后得知,是长沙市怡海置业公司进行商业开发,并委托芙蓉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

    关于拆迁补偿,双方从17万元一直谈到33.5万元。2003年3月12日,李雄父子与长沙市怡海置业公司、芙蓉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在长沙市房地产档案馆盖章备案。

    李雄称,其中由于拆迁协商谈判比较艰难,家人意见不一,引起自己与妻子的矛盾,并最终成决裂之势。

    2006年8月,李雄在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和妻子在财产上产生了分歧。其妻认为,那套拆迁了的房子“地段好、质量不错”,应该远不止丈夫所说的“只补偿了33万多元”,并称自己言之有据。

    在妻子的反复质疑下,李雄终于坐不住了,委托律师进行调查。结果真的发现,就在当初签订协议的同一天,长沙市怡海置业公司、芙蓉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确实向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下属二级法人机构)递交了一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里面注明,发给他们的补偿安置金额居然高达515527元。而这一份协议,自己从未见过。

    他们发现,在这份新发现的协议上,李雄的签名和指印是伪造的。而真假两份协议上都盖有南阳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指挥部公章、长沙市芙蓉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公章、长沙市怡海置业公司拆迁审核专用章。

    但前者盖有长沙市房地产档案馆公章,假协议上盖有“长沙市房屋产权局城市房屋拆迁合同备案专用章”。

    李雄的代理律师称,他们发现假协议比真的更为规范。因此,那份标号为 2003052055、补偿安置金额高达515527元的假协议是政府拆迁主管部门正规审查备案的协议。

    而且,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确认,这份假协议已行政备案,并是依据该协议解控补偿资金的。

    由此,李雄质疑:有人侵吞了本该补偿给他家人的18万元。

    李雄说,当面付33.5万元补偿费,背后却有人伪造签名及指印,从政府主管部门套取了自己应得的180527元补偿费。

    他委托律师向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律师函,置疑其中的真假协议和补偿“猫儿腻”,要求拆迁办撤销对《50万协议》的备案行为,并追究造假单位套取180527元拆迁补偿费的法律责任,履行对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的法定职责。

    怡海公司的理由是,怡海公司在将《50万协议》申请拆迁办理备案的过程中有一定的过失,但该过失并未使原告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2006年11月16日,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答复:经该办调查,李雄与拆迁人长沙市怡海置业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并领取了补偿资金。其后,拆迁人以标号为2003052055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该办办理了协议备案和拆迁资金解控手续。

    在这份答复中,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解释——“他们监控和解控的资金是按拆迁政策法律规定的市场评估价值计算的,并非拆迁双方协议补偿金额。”并建议李雄等诉诸法律途径解决。

    李雄不同意这一解释。他的代理律师称,如果监控和解控的资金是“按拆迁政策法律规定的市场评估价值计算,并非拆迁双方协议补偿金额”,就是承认拆迁主管部门了解拆迁安置中“存在两种不同资金”;而如果不按照“拆迁双方协议补偿金额”监控和解控资金,主管部门将根本无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

    根据国务院和湖南省政府“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将拆迁补偿资金存入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拆迁专用账户,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管,专款用于拆迁安置,不得挪作他用。”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及时解控相应数量的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06年12月15日,李雄等向长沙市纪检部门反映,但没有得到答复。此间,他又向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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