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种,
各地要依法征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对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变通和调整。并责令2005年10月30日前,各地要将实施方案和牵头单位及负责人名单上报总局(地方税务司、农业税征收管理局)。此外,《通知》还规定,业主在办理房产过户时必须出具不动产销售发票,否则不予办理。税收征管部门要在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及时征收,并按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同时,《通知》中也再次对2003年确定的“二手房交易须征收20%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再次进行了强调。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这个规定并没有得到完全的贯彻执行,尽管此前北京也进行了试点,但成效甚微。因此,对于此次《通知》是否能够达到目的,业内也仍在观望之中。
业内人士多数认为,《通知》对北京的二手房市场不会产生特别大的影响。一方面由于北京地税局已经出台了《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改变了购房时间的认定,使已购公房等6类房产大部分都处于5年以上的范畴,可以享受免征个税待遇。另一方面买卖的双方也有了心理准备,因此不会引起市场的较大波动。
同时,业内人士也表示,这次《通知》除传达了税务局将严格征收各项应有的房产税外,还将办理不动产发票的地点及流程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大大提高了可执行性。而税收一体化将大大简化二手房交易办理手续,纳税人无需再像以前一样单独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交纳,有利于促进二手房交易的流通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