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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定价 要让中低收入者买得起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年5月31日    更新时间:2008/11/26 15:42:00    作者:佚名

  

  《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市场需求及建设用地的可供地数量,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要认真贯彻落实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政策,进一步规范价格构成和定价行为,在制定其价格时,应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构成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按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按城市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公告制度。市、州所在县(区)的政府指导价,由市、州物价、建设、房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构成因素按区位测算和拟定后,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审核批准,作为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其他县(市、区)的政府指导价由市、州物价局、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面向社会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当地物价、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按项目审批后,在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时一并公告。

  

  各市、州要认真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的各种优惠政策,大力推进各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在建设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时,应降低建设成本,努力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让利于民。因此,各地应严格按照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土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一律由各地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价格。不得再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各地物价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通知》规定,以下费用一律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1、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2、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3、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4、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款等;5、按规定已减免及其他应计入价格的费用。(本报记者:刘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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