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杨枝新村6幢101室,曾经是戴老太和老伴的房子。一天,戴老太突然发现房子里住着陌生人,俨然成了别人的房子。经调查,戴老太发现,在自己没有参与的情况下,苏州相城区公证处开出了一张公证书,上面说是戴老太委托他人办理房屋转让手续的。正因有了此张公证书,房子才得以进行买卖活动。但戴老太清醒地记得
戴老太今年已经有75岁了,老伴生前和她有一套房子,那是在1997年因拆迁而得到的安置房。由于老伴的弟弟过世较早,为了照顾弟媳妇董秀英和侄子朱效顶,此房子就一直借给他们居住。居住的情况,也一直由老伴在过问。
老伴死后,戴老太让儿子去看侄子的居住情况,却被告知此房子已经不是戴老太的,而是侄子朱效顶的。得到这个消息之后,一直没有过问此事的戴老太懵了,怎么此事她一点都不知道呢!
经过调查,戴老太找到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上面显示:在2005年9月1日那天,老伴委托弟媳妇董秀英把房子卖给了侄子,房屋成交价格为13万元。此外,还有一份委托书和一份公证书。委托书上显示:在2005年9月2日那天,戴老太和老伴两人委托董秀英作为夫妇俩的代理人,委托办理房屋的出售交易、代收房款、产权过户及办理土地证手续全过程。而苏州相城区公证处在2005年9月2日开出的公证书则显示:兹证明戴老太和老伴在2005年9月2日来到公证处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名。
在戴老太要求下,相城区公证处经过核实,在2006年8月18日发出了一份关于撤销前面公证书的决定:因他人冒充委托人戴老太的名义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书,以致公证书证明的法律行为不真实。根据有关法规,决定予以撤销。
得到了这一撤销书的戴老太以为可以拿回自己的房子了,但让她没想到的是,就在她向公证处求证的时候,2006年4月12日,她的侄子居然把房子卖给了别人。
眼看着自己的房子就这样莫名其妙地没了,戴老太心想,既然公证书已经撤销了,那么之前的房屋买卖应该是不合法的。于是她聘请了律师,在2006年10月31日状告房管局,希望房管局能够把已经颁发的房产证撤销。但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房管局在核发有关证件时,手续是合法的,因此驳回了戴老太的诉讼请求。
败诉之后的戴老太想,如果当时公证处能够合法出具公证书的话,这个房子现在就不会被卖掉,也不会造成现在这个无法挽回的局面。
于是在今年的4月初,戴老太聘请律师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要求相城区公证处赔偿其经济损失。目前此案还在审理当中。(记者 许 倩)
苏州七旬老太状告公证处索赔房子的新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新闻,它的背后,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的变迁。这就是《公证法》。
苏州七旬老太可以从《公证法》中获得力量。200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20年前颁布的公证暂行条例,对于公证制度的恢复和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证法》,则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公证制度。
这些方面,应能够引起以苏州七旬老太为代表的民众的关注,特别是“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办理公证的原则是遵守法律和客观公正”,“对公证员的要求更规范”等等话语。
回顾这条新闻,苏州七旬老太状告公证处,直接原因就是,在没有她参与的情况下,苏州相城区公证处开出了一张公证书,“证明”是她委托他人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显见,公证处之所以成为被告,在“遵守法律和客观公正”以及“对公证员的要求更规范”上的失分,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虽然不能凭空指责该公证处以营利为目的,但是,一项公证即产生一笔不菲的公证费,如果公证程序漏洞百出,仍然会引发公众联想。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