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刚刚公布,就有业主针对小区楼宇共有部位被出租设立广告提起诉讼,引起广泛关注。业主肖先生认为,小区产权单位将楼宇共有部位出租给广告公司设立广告牌,侵犯了包括自己在内的所有业主的权利。昨天(5月11日),北京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昨天8时30分,原、被告的代理人来到了法庭,可是原告肖先生本人却因堵车而未能到达法庭。肖先生是被告北京市丽源公司家属院的居民,居住于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肖先生的代理人说,肖先生在2003年购房后发现,被告北京丽源公司将该楼屋顶出租给另一被告北京领先艺术广告公司占用,并设置了广告牌,广告内容为太平人寿保险,广告牌面积达288平方米(见上图)。
肖先生认为,作为业主,他对楼顶的共有建筑面积享有相应的权利,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该小区内全体业主包括他的合法权益。肖先生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害,拆除广告牌,赔偿342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物权法尚未实施,故此次起诉并没有依据物权法,但物权法的精神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是有体现的。”肖先生的代理人说。
对于肖先生的起诉,北京市丽源公司的代理人说,该楼建于1997年,丽源公司一直是该楼的大产权单位,1998年开始将该楼作为公房进行出售,肖先生购买了3号楼,属于房改房的二手房,而不是1号楼共有部分的所有人,他不具备起诉主体资格,无权要求拆除1号楼楼顶的广告牌。
这位代理人强调说,根据建设部的规定,在2003年购买该公房的肖先生只对自己所购房屋门户以内的部分以及屋内的设施享有权利,丽源公司行使对共用部分的管理权,并没有侵犯肖的权利。为证明自己的观点,这位代理人在法庭上引用了物权法中“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规定,指出原告肖先生多年来拖欠供暖费用,没有履行义务,也不应该享有权利。
另一被告北京领先艺术广告公司则表示,该公司是在合法的情况下取得的占地协议书,所有行为均是在合法的情况下进行的。该公司与肖先生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和法律关系,肖先生的起诉缺乏依据,并且超过诉讼时效。因此,要求法院驳回肖先生的诉讼请求。
《物权法》中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就明确了小区楼宇的广告收益归业主所有。此前,这些收益都流入了产权单位、物业公司或某些个人的囊中。此案发生在《物权法》颁布后、但尚未实施之前,因此受到了各方的广泛关注。此案的判决结果将对未来此类诉讼产生巨大影响。如果业主胜诉,可能引发业主主张包括小区楼宇广告牌在内的共有部分收益权诉讼的风潮。(记者 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