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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条例明年五一施行 拆迁补偿信息须公开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年4月24日    更新时间:2008/11/26 15:42:00    作者:佚名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共5章38条,分总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附则。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的权力运行过程公开透明就会大大降低腐败发生的几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上午出席国新办新闻发布会,解读刚刚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时说。

张穹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便于从制度上、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

张穹说,政府信息公开以后,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能够为广大群众知晓,这样就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此外,也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政府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防止权力被滥用。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张穹对此解析说:“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对申请人没有时间上的限制,但是对政府答复申请人是有时间限制的,必须在15日以内给予答复。”

针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为何要有一年的准备期?张穹解析说,政府有三个方面的准备工作要做,所以有一个准备的过程。

首先,各行政机关都要有一定的时间对本机关大量政府信息进行整理。其次,要负责指定专门的机构来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建章立制。

第三,要对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具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国务院立法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三类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乡(镇)人民政府要重点公开8类信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根据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根据条例,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根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条例对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明确: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中介有偿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条例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把政府信息公开的税费及减免情况列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对于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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