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4日,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停收和免收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财综〔2014〕19号),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停收国土部门的征(土)地管理费和自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免收国土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为确保执行标准规范统一,经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现将执行中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土)地管理费停收的执行时间,以省政务中心国土资源厅政务窗口受理(接件)登记的时间为准。即:征(土)地管理费从2014年7月1日起受理的登记,执行此标准。
二、土地登记费免收的执行时间,以申请人向省政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资料政务窗口受理(接件)登记的时间为准。即:从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之间受理的登记,执行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