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主要是指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目前的“小产权房”、“乡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根本不能够购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和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房相比,“小产权房”没有土地出让金概念,廉价是大量城镇居民顶着产权风险购买“小产权房”的根本原因。
限价房
限价房是一种限价格限套型(面积)的商品房,主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是目前限制高房价的一种临时性举措,并不是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按照“以房价定地价”的思路,采用政府组织监管、市场化运作的模式。与一般商品房不同的是,限价房在土地挂牌出让时就已被限定房屋价格、建设标准和销售对象,政府对开发商的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进行测算后,设定土地出让的价格范围,从源头上对房价进行调控。
福利分房
福利分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计划经济时代特有的一种房屋分配形式。自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后,我国逐渐取消了福利分房。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逐步实行福利分房制度。单位将房屋按行政级别、工龄等条件,分配给职工租住,租住者支付很少的租金,有时竟然还不及房屋一个月的维修费用,福利分房制度让每个人有了住的地方。那个时期,城镇居民解决住房停留在“等、靠、要”三个字上。等国家建房,靠组织分房,要单位给房。政府把有限的资金用在生产上,没有更多的财力建设更多的住宅。
经济适用房
2007年12月1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